English

反对司法腐败

1999-07-23 来源:光明日报 李华鹏 我有话说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只有这样,才能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从根本上讲,腐败同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是不相容的。腐败是一种权力的权利化,即把权力的公益性变为权利的自利性,是不正常地运用公共权力以捞取私利的行为。腐败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党群关系,阻碍经济发展,损害民主法治,危及政治稳定,它的极大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反对腐败既是国家的重大决策,也是民心所向。

反对腐败,其中很重要的就要反对司法腐败。司法腐败这一令人深恶痛绝的社会丑恶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第一,以罚代法。这在刑事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当处刑罚,而有的司法机关为了小团体利益或司法人员为个人私利,往往以罚款代替刑罚。第二,以权代法。按法治要求,当个人权力与法律发生矛盾时,应当法律至上。如果法律屈服于个人权力则是人治的表现,人治的结果必然带来司法腐败。在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满足私利滥用权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贪赃枉法。第三,以权卖法。司法机关是专事侦查、检察、审判职能的机关,但在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利用职权经商或充当社会黑势力的保护伞,受利益的驱使,置宪法、法律于不顾。第四,接受吃请,收受财物、徇私枉法。第五,任人唯亲。司法与腐败结缘,就意味着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瓦解,“反腐败”也就无从谈起。

反对司法腐败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有效地反对司法腐败,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员、司法干部廉洁自律。第二,要不断深化改革。只有健全民主制度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才能促使司法机关公正严明执法;只有推进机构改革,才能使司法机关机构精简,提高效能,克服官僚主义。第三,以国家强制力严厉惩处腐败犯罪分子,达到震慑犯罪和教育个别干部的目的。总之,在法治社会,司法是否公正,是评价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而司法公正主要取决于司法机关是否能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